標題: 五戒文章選讀
Jill (彌陀山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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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8 18:33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五戒文章選讀

五戒文章選讀

作者:不詳 


增一阿含經五戒品選讀
 (一)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是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已。多修已。成地獄行。 成畜生行。成餓鬼行。若生人中。受命極短。
 所謂殺生者也。諸比丘。若有人意好殺生。 便堕地獄.餓鬼.畜生。若生人中。受命極短。
 所以然者。以斷他命故。是故。當學莫殺生。 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二)聞如是。一時。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受人中福。受天上福。
 得泥洹證。所謂不殺生也。佛告諸比丘。 若有人不行殺生。亦不念殺。受命極長。
 所以然者。以彼不娆亂故。是故。諸比丘。 當學不殺生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三)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成地獄行。餓鬼.畜生行。若生人中。極爲貧匮。衣不蓋形。
 食不充口。所謂劫盜也。諸比丘。
 若有人意好劫盜。取他财物。便堕餓鬼.畜生中。 若生人中。極爲貧匮。所以然者。以斷他生業故。
 是故。諸比丘。當學遠離不與取。如是。 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四)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受人中福。 受天上福。得泥洹證。所謂廣施也。佛告諸比丘。
 若有人廣行布施。於現世中得色.得力。 衆得具足。天上.人中食福無量。是故。諸比丘。
 當行布施。勿有悭心。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五)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成地獄.餓鬼. 畜生行。若生人中。居家奸 。無有淨行。
 爲人所譏。常被诽謗。云何一法。所謂邪淫也。 佛告諸比丘。若有人淫泆無度。好犯他妻。
 便堕地獄.餓鬼.畜生中。若生人中。閨門淫亂。 是故。諸比丘。常當正意。莫興淫想。
 慎莫他淫。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六)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佛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受人中福。 受天上福。得泥洹證。所謂不他 。身體香潔。
 亦無邪想。佛告諸比丘。若有人貞潔不淫。 便受天上.人中之福。是故。諸比丘。
 莫行邪淫以興淫意。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七)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成地獄行。餓鬼. 畜生行。若生人中。口氣臭惡。爲人所憎。
 所謂妄語。諸比丘。若有人妄言.绮語. 鬥亂是非。便堕畜生.餓鬼中。所以者何。
 以其妄語故也。是故。當至誠。莫得妄語。是故。 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八)聞如是。一時。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受人中福。受天上福。
 得泥洹證。云何爲一法。所謂不妄語也。  諸比丘。其不妄語者。口氣香芬。名德遠聞。
 是故。諸比丘。當行莫妄語。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九)聞如是。一時。
 佛在舍衛國隻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於此衆中。
 我不見一法修行已。多修行已。受畜生.餓鬼. 地獄罪。若生人中。狂愚癡惑。不識真僞。
 所謂飲酒也。諸比丘。若有人心好飲酒。所生之處。 無有智慧。常懷愚癡。如是諸比丘。
 慎莫飲酒。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一○)聞如是。一時。
 無有一法勝此法者。若修行已。多修行已。
 受人中福。受天上福。得泥洹證。云何爲一法。 所謂不飲酒也。諸比丘。若有人不飲酒。
 生便聰明。無有愚惑。博知經籍。意不錯亂。如是。 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五戒戒相

明法比丘 整理


  本文參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羅夷法(滅擯,不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優婆塞五戒相經》,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護及獲得利益。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違犯根本重戒,《優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不可悔罪」,但弘一法師主張可以忏悔,關于這一點,似乎應由各宗派各自裁定。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另有無數中罪、下罪可悔罪,另作整理。若有疑惑有犯無犯、重罪輕罪,請查閱律藏以釋疑。

一、殺戒

犯相:1. 對象是衆生 (注1)。
   2. 認定是衆生。
   3. 起殺心。
   4. 有圖謀、行動 (注2)。
   5. 彼衆生死。

無犯:1. 以爲對方不是衆生(非人)。
   2. 一切無殺心的誤殺。
   3.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殺。

注1:衆生包括:所有有呼吸者、生物、有生命、所有補特伽羅(puggala,數取趣,數度往返五趣輪回者)、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宮着床四十九日中、胎兒)、非人(即非人類,天龍八部,即天人(勝過人間之果報)、龍(蛇類,有神力,能興雲雨)、夜叉(惡鬼)、幹闼婆(樂神,以香氣資養身體)、阿修羅(由瞋、慢、疑三因而生)、迦樓羅(金翅鳥,以龍爲食)、緊那羅(樂神,頭上有角)、摩糇羅迦(樂神,大蟒神,人身蛇首))、聖者(Ariya,指證聖人果位者)、非聖者。

注2:1) 符合有「圖謀、行動」之殺罪,有以下各項:
    2) 自手殺生,或對方因此堕死,或隔一段時間才死。
   3) 唆教人去殺生,而自己在旁觀。
    4) 遣使人殺生。遣使人去殺某人,或被遣者輾轉遣他人去殺。
   5) 懸賞殺人,或唆使人懸賞殺人。
    6) 自己勸人(衆生)去死,或教别人去勸人(衆生)去死,或寫書、撰文勸死。
    7) 給人毒藥或殺具,此人(衆生)因此自盡;或下毒在眼、耳、鼻、身上、瘡中;或給堕胎藥;或以咒術殺生。


二、盜戒

犯相:1. 有主物。
   2. 認定是有主物。
   3. 起盜心。
   4. 偷盜有價物品 (注3)。
   5. 有圖謀、行動 (注4)。
   6. 舉離原處。

無犯:1. 以爲是自己的東西。
   2. 自信(注5)物主會樂意給予。
   3. 暫時借用。
   4. 棄物(注6)、畜生物(注7)。
   5.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時的不與取。

注3:偷盜有價物品,包括逃漏稅在内,而在偷盜或逃漏稅後,會被當地法律處罪、罰款。佛陀時代摩揭陀國以偷五「摩沙迦」(māsaka)以上判處死刑。在律注中有人換算五摩沙迦等于20顆米粒大的黃金,約1/24英兩(ounce,約0.333錢)值台币370元(1997年)。但今由于時代變遷,要考慮因素很多,難以換算。目前泰國比丘戒以偷1铢(約台币1元),算是犯不可悔罪。

注4:對于非己物之有價值物品,未經同意,也非暫用心态,自手取、教人取、遣人取,然後據爲己有,就是「不與取」(adinnadāna),等于偷竊。

注5:必須符合五個條件,才自信(vissāsagāha)物主會樂意給予:朋友,親戚,人還活着,已答應給予,或拿走後物主不會生氣。

注6:棄物:棄置于垃圾堆之物。若棄置路邊之物需小心辨識,如棄置之機車、汽車不可任意取用。

注7:畜生物:即在畜生巢穴發現的有價物品。



三、邪淫戒

犯相:  1. 對象非配偶(注8)。
         2. 有淫欲心。
         3. 觸境(男之肛門、口及女之陰道、肛門、口)。
         4. 與境合(乃至入一點點)。
         5. 若爲怨逼(注9),接納樂受(注10)。

無犯:  1. 睡眠或昏迷中無覺知。
         2. 沒有淫意。
         3. 沒有接納樂受。
         4. 精神失常或情緒失控。

注8:《優婆塞五戒相經》主張付錢嫖妓無犯戒,但本人認爲不甚合理。又現代人的婚姻觀較過去自由,故本人主張除了「配偶」之外,若未婚男女,應該要有感情基礎,才能有性關系,若分手,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侶。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個月後,無法再複合來判定。無感情對象包括妓女、非熟識之對象。淫欲對象不限于男女人類,包括黃門(閹人)、二形(具男女根),未腐壞之屍體、動物、非人。

注9:怨逼,指強怨,如:王、賊脅迫;軟怨,指前妻、情侶愛染纏綿。

注10:接納樂受,如身動、配合、享受。


四、妄語戒

犯相:1. 對象是人。
   2. 認定是人。
   3. 有欺騙心。
     4. 自無實知、見、證上人法(注11)。
      5. 騙說自知、自見、自證上人法。
     6. 明白地說。
     7. 對方清楚明白。

無犯:
      1. 增上慢(注12)。
     2. 說是業報因緣,不說修得。
   3. 實得上人法(注13)。
   4. 說上人法,不自稱已得。
   5. 開玩笑。
   6. 獨處時自言自語。
   7. 夢中說。
   8. 說溜嘴。
   9. 向非人或畜生妄言。

注11: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是超越凡夫境界,即禅定(jhāna,初禅、第二禅、第三禅、第四禅)、解脫(vimokkha,離系縛,得自在)、三摩地(samādhi,等持,心離掉舉、不散亂)、三摩缽底(samāpatti,至,伏昏沈、掉舉,緻力于身心安和)、見道(adassasana,三明,即宿命明、天眼明、漏盡明)、修道(mahābhāvanā,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正道)、證果(phalasacchikiriyā,證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阿羅漢果)、斷煩惱(kilesapahāna,斷貪、瞋、癡)、心解脫(vinīvaraatā cittassa,心離貪、瞋、癡而解脫)、樂靜處(suagāra,樂獨居于無人靜處)。

注12:增上慢(adhimāna):高估自己,未實證自以爲已實證。

注13:若實得上人法,妄說不得,犯可悔罪。


五、酒戒 (注14)

犯相:1. 酒(注15)。
   2. 無重病。
   3. 飲入咽喉(注16)。

無犯:1. 以酒調藥治病(注17)。
   2. 以藥酒塗抹皮膚或傷口以療傷。

注14:飲酒于比丘、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可忏悔。而受持五戒之居士,犯酒戒,亦可忏悔。律中說,酒有十過:一、顔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鬥訟。八、無名稱(聲譽)。九、智慧少。十、命終堕三惡道。故應努力受持此戒。

注15:酒包括酒糟、酒曲(含酵素、釀酒用),有酒精成份,飲入喉能醉人,無論是否有酒色、酒香、酒味。若不是酒,雖有酒色、酒香、酒味,而無酒精成份可飲。

注16:飲酒時,作無酒想、空想、或其它名目想(如:般若湯),皆犯。

注17:若有病,以酒和合湯藥,隻爲增強藥效,無犯。


(2005.4.21.訂正) (《嘉義新雨雜志》第22期﹐1997.11.)

明法比丘 敬上

受持五戒

作者:明法比丘    文章來源:嘉義新雨

   自覺自願受持三歸五戒,并認真行持,關閉諸惡、不善法,必将是社會的道德楷模,而紮實地立足于實踐解脫的第一個重要階位,将生出諸定慧,直趨涅盤城。佛陀的成道也是受持五戒、十善,而成就道業,

佛陀說:「吾今成佛由其持戒,五戒、十善,無願不獲,諸比丘,若欲成其道者,當作是學。」(《增一阿含經》卷十六,大正藏第二冊、第626頁上)所以,修學佛法者應當重視五的受持與行持,身語意将增強正念,滅絕懊悔,而得精進、輕安、喜樂、寂止、如實知見、厭離、解脫,就像護養樹根,則莖幹、枝葉、華果就能成長。而若有因緣者,則應受持一日一夜的八關齋戒,加強脫離煩惱系縛的能力。

  若有居士欲受持三歸五戒者,可向當地的比丘(或出家衆)求受,若無出家衆作證,則可自誓受三歸五戒,若無出家衆作證,則可自誓受三歸五戒。歸依三寶、受持五戒就成爲佛門弟子,當護持三寶,不應狹隘的以爲隻是某師的歸依弟子。

  居士乞求受三歸五戒的程序如下:

大德,我乞求三歸依及五戒。
       第二遍,大德,我乞求三歸依及五戒。
       第三遍,大德,我乞求三歸依及五戒。
  
  接下來,随着比丘念三皈依文:

    我歸依佛,我歸依法,我歸依僧。
         第二遍,我歸依佛,我歸依法,我歸依僧
         第三遍,我歸依佛,我歸依法,我歸依僧

   接下來,比丘說:「三歸依已竟。」
      歸依者答:「是大德。」

接着跟着比丘念誦五戒:

 我學習受持不殺生。
 我學習受持不偷盜。
 我學習受持不邪淫。
 我學習受持不妄語。
 我學習受持不飲酒。

  接着比丘說:「這是五項學戒。持戒能引導你得到安樂,持戒能爲你帶來财富,持戒能引導你得到涅槃,因此,應該嚴持此淨戒。」即完成受持五戒的儀式。戒子應熟悉五戒的戒相,以免違犯戒律,并應實踐五戒的積極面:愛護生命,布施,護持家庭安樂,實語、愛語、柔軟語,養護身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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